公有区变量的声明
本帖最后由 Bob 于 2019-12-4 23:41 编辑问下各位大佬,写代码的时候,对于公有区的变量,在一个程序里面,是要先声明变量,再说明变量在公有区吗?还是要先说明变量在公有区,然后声明变量?例如下面两种写法:
写法一:
integer::num1,num2
common/group2/ num1,num2
写法二:
common/group2/ num1,num2
integer::num1,num2
两种写法是等价的吗?
这种,你可以试试,就知道了。 用module吧,与时俱进 common已经过时了,是按位置对应的,容易出错。
common已经被module代替了。 li913 发表于 2019-12-5 10:05
这种,你可以试试,就知道了。
谢谢,那我去试试 weixing1531 发表于 2019-12-5 14:49
用module吧,与时俱进
主要是老代码使用的是common,我在学习老代码 necrohan 发表于 2019-12-6 11:02
common已经过时了,是按位置对应的,容易出错。
common已经被module代替了。
嗯嗯,我在学习老代码,发现了这个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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